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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2-20 阅读次数: 】
一、国有股权交易业务各主体需提供资料详单
(一)股权转让方需要提交的资料
转让方资料:
1、产权转让申请书、转让方承诺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6、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
7、拟出让股权的权属证明(工商部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
标的企业资料:
8、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10、标的企业同意出让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11、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12、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含土地评估报告及核准文件);
13、企业重大事项说明。
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14、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5、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16、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1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股权受让方需要提交的资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受让方为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介;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受让该项股权的决议原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让方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8、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转让方若要求一份),并加盖鲜章。
二、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各主体需提供资料详单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资料详单
1、产权转让申请书、转让方承诺书;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4、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6、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包括资产清单及基本情况说明、资产使用情况、现状、是否涉及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情况) ;
7、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应提交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意见书;
8、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9、资产处置明细表;
10、以上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提交一份。
(二)意向受让方应提供的资料详单
1、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2、企业决策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决策文件;
3、受让方承诺书;
4、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规范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心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如下:
(一)受理产权转让申请
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转让挂牌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
(二)正式发布公告
因产权转让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在正式发布公告前进行信息预披露(信息预披露期间不受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对信息预披露期结束或不需要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项目,由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供发布正式公告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和电子大屏同时发布正式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登记受让意向
交易中心在正式公告期内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预审,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转让方。转让方须对预审结果进行回复,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的,则认为转让方对预审结果无异议。对正式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依据产权转让申请的相关约定处理。
(四)组织交易
正式公告期满,交易中心根据已被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个数,组织协议转让或竞价交易。
(五)组织签约
受让方一经确认,交易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出具交易凭证
公告期满后,由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九)产权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持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流程规范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流程如下:
(一)受理资产转让申请
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资产转让申请资料。
(二)正式发布公告
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登记、审核受让意向
交易中心在正式公告期内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审核工作。
(四)组织交易
正式公告期内,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自行交纳并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参与报价。
(五)交易价款收取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受让方一经确认,应将交易价款汇入该项目原保证金户。中心查询到账后,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六)出具交易凭证
成交结果公告结束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七)资产移交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凭证,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资产交割手续。
(八)交易价款结算
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交易合同》及资产移交完毕清单和转款申请,办理价款结算。